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抵押權擔保的內容是抵押物的什么》關于擔保物和抵押權的區別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16條的條文中關于“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其含義是“動產抵押的目的是確保賣方收回貨款”。 例如:在賒銷購置車輛的情況下,在賣方向買方交付車輛后10日內,買賣雙方就該車輛在有關車輛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的,即使買方將該車輛出質或抵押登記給其他人,賣方仍享有優先于其他人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14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時,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價款的清償順序為: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抵押權包括哪些權利
法律分析:抵押權包括以下這些權利:抵押人的行為可能致抵押物價值減損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停止該行為;抵押人的行為已經致抵押物價值減損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原價值,或相應地補充擔保;在上述情況下,無法恢復或補充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的概念及區別是什么
一、 抵押擔保 與 質押 擔保的概念 抵押 ,是指 債務人 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但不轉移其占有關系,以此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分為 動產質押 和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交付 債權人 占有,以該動產或權利憑證所表示的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和質押都是物的擔保的重要形式。兩者的相同點主要有: 1、設立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 債務 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2、可以充當抵押人或出質人的人員均可是債務人和第三人。 3、均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載明有關條款和內容。 4、擔保的范圍均包括主債權及利息、 違約金 、 賠償金 和實現權利的費用,只是質押多了一項質物保管費用。 5、二者都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從屬性是指 抵押權 或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轉移和同時消滅;不可分性是指債權人得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物上代位性是指債權人對抵押物或質物消滅所得的賠償金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抵押擔保與質押擔保的主要區別 (1)擔保物的種類不同 抵押物和質物都必須是抵押人或出質人有權處分的、法律允許轉讓的、便于管理和實施的財產,但在具體種類和范圍上是有區別的。抵押物一般都是不動產,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 土地使用權 、房屋和可作為抵押物,但實踐中以這些動產設定抵押的為數較少。而質物一般是動產,具有輕捷、簡便、易于移動空間位置和便于保管的特點。其中權利質押的標的物包括 匯票 、 本票 、債券、存款單、倉單、 提單 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以及依法可以轉讓的 商標 專用權、 專利權 、 著作權 中的財產權等。 (2)是否轉移占有權不同 在抵押擔保中,抵押物的占有權不發生轉移,所有人即抵押人僅將該物的交換價值提供給抵押權人。這樣,就可以使抵押人充分利用和發揮抵押物的使用價值,取得收益,以清償債權,從而保證債權人盡早實現債權,債權人同時又擁有優先受償權。所以,抵押擔保是一種最理想的擔保形式,對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有利。而質押是轉移質物占有權的一種擔保方式,質押合同一旦成立,出質人就應將質物移交給質權人占有,出質人僅保留質物的所有權,這是質押最明顯的特征。由于質權人在占有質物期間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不得使用,從而導致質物的使用價值不能得到利用和發揮,這是質押的缺陷。但是,法律從保護當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角度考慮,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犧牲質物的效用。 (3)公示方法和 合同生效 時間不同 在抵押擔保中,考慮到抵押物的占有權不發生轉移,我國法律設立了抵押物登記制度。其中規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輪船、車輛: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以其他財產設置抵押權的,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并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質押中,由于移交質物本身已經具有了公示的功能,所以一般不必進行專門的登記,但也有例外,即以股票和 知識產權 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應當到相應的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對于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作了分別規定:在動產質押中,合同自質物移交時生效;在權利質押中,如果以匯票等債權出質的,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份出質的,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票或知識產權的財產權出質的,合同自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4)能否重復設置擔保權不同 在抵押擔保中,可以在同一擔保物上設置兩個以上抵押權。在質押擔保中,由于是以交付質物、轉移占有權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復設置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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