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債務人是抵押人》起訴債務人和抵押人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抵押人是債務人嗎
抵押人指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當抵押人將自己的財產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喪失對抵押物的處分權,不能完全地行使對物所享有的權利。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的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因此,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抵押人的權利包括:
第一,有孳息收取權;
第二,抵押人有一定的處分權,比如可以繼續設置抵押,經同意可以轉讓等等;
第三,可以出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房屋抵押合同中債務人是誰?擔保人是誰?
房屋抵押合同 中債務人是抵押人,抵押合同是當事人設立抵押權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對債權人進行抵押,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人是指哪一方
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也就是抵押財產的一方。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
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債務人是抵押人》起訴債務人和抵押人]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