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抵押物價值確認書》抵押物價值確認函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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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貸款辦理流程:主要有四個步驟,第二是銀行審貸,銀行對借款人擔保、信用等情況進行調查,按程序進行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借款人。 第三是簽約,第四是發放貸款。
您的瀏覽器不支持HTML5視頻法律分析: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經比對的復印件);3、不動產權證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及和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4、主債權合同或其他債權債務合同;5、抵押合同;6、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7、抵押范圍平面圖;8、涉及劃撥土地上國有資產抵押的,應由相關主管部門出具意見,并在抵押物評估報告或價值確認書中注明劃撥土地;9、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建設部門出具的在建工程尚未預售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很棒 采納
第2個回答 2012-05-06房屋抵押期間,所有權人就變成了抵押人,你要處分該房屋須經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權人在房屋抵押時會根據該房屋的評估價格計算抵押比例,一般為50%。也就是說,該房產市場價格下調不超過50%,抵押權人沒有閃失。追問那如果超過了50%呢 他要選擇賣出房屋歸還貸款,還是讓貸款人取消房屋抵押贖回權比較好呢 麻煩啦 謝謝
追答那要看抵押合同怎樣簽的了。正常情況下,如果抵押期未滿,抵押權人無權處分抵押標的物。所以,不存在選擇問題。抵押期滿后,如果抵押人無法償還貸款,抵押權人可申請拍賣,所得款項優先實現抵押權。
本回答被提問者采納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抵押物價值確認書》抵押物價值確認函]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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