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抵押物登記證》抵押登記證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辦理房產抵押登記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您的瀏覽器不支持HTML5視頻房地產抵押登記需要以下資料:(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二)抵押登記申請書;(3)抵押合同;(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五)能夠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六)能夠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房產證抵押登記怎么辦理
具體如下:
一、抵押雙方應共同到場申請,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二、申請人提交的主合同應包含以下合同:
1、借款人與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貸款人之間簽訂的債權債務合同;
2、借款人委托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提供保證擔保的委托擔保合同(協議);
3、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保證人,與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具有保證性質的條款或保函);
以上三份合同共同構成反擔保抵押的主合同。
三、企業申請的反擔保抵押登記辦理時限為2個工作日,個人申請的反擔保抵押登記辦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
擴展資料:
企業廠區房屋抵押登記:
1、對企業廠區因歷史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實測建筑物附圖外圍邊界不一致的:
在經企業和抵押權人(銀行)共同書面說明,抵押權人已對抵押物現狀進行現場勘查,抵押人同意實現抵押權時廠區所有土地和所有建筑物一并處置,抵押雙方共同承諾在實現抵押權時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2、企業廠區房屋登記發證后,由于城市道路規劃變更(尚未實施)導致土地證紅線范圍變動、造成企業合法審批廠房超出土地證紅線范圍的:
在經企業和抵押權人(銀行)共同書面說明,抵押權人已對抵押物現狀進行現場勘查,已知曉土地證宗地圖與產權證附圖不一致的情況,本次抵押物不含超出土地證紅線外范圍的部分,抵押雙方共同承諾在實現抵押權時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后,予以辦理抵押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創新房屋抵押登記服務
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公證機構的抵押登記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公證部門為依法設立的公證機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其他財產”包括下列內容:
(一)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非企業組織所有的機械設備、牲畜等生產資料;
(二)位于農村的個人私有房產;
(三)個人所有的家具、家用電器、金銀珠寶及其制品等生活資料;
(四)其他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之外的財產。
當事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為登記部門,公證機構辦理登記適用本辦法規定。第四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的財產抵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抵押合同自公證機構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的,公證機構辦理登記適用本辦法規定。第五條以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人自公證機構出具《抵押登記證書》之日起獲得對抗第三人的權利。
以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公證機構出具《抵押登記證書》之日起生效。第六條申辦抵押登記,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并填寫《抵押登記申請表》。
《抵押登記申請表》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為個人的,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明號碼、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聯系方式;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稱;
(三)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權屬;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擔保的范圍;
(七)抵押物屬再次抵押的,應載明再次抵押的情況;
(八)申請抵押登記的日期;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第七條申請人應向公證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資格證明;
(二)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三)以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提交抵押物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提交抵押物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四)抵押物清單;
(五)與抵押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應予以受理:
(一)申請抵押登記的財產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
(二)抵押登記事項屬于本公證機構管轄;
(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各項材料齊全。
公證機構不予受理的,應記錄在案,并及時告知申請人。第九條公證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抵押登記:
(一)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無效;
(二)申請人對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權屬存在爭議;
(三)以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抵押的財產設定抵押的。
對不予登記的,公證機構應記錄在案,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第十一條公證機構決定予以登記的,應向當事人出具《抵押登記證書》。
《抵押登記證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姓名、身份證明號碼或名稱、單位代碼、地址;
(二)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五)抵押擔保的范圍;
(六)再次抵押情況;
(七)抵押登記的日期;
(八)其他事項。第十二條公證機構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應在出具《抵押登記證書》后告知房地產管理部門。第十三條辦理抵押登記的公證機構應配備計算機,錄入抵押登記信息,并設立書面登錄簿,登錄本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的資料。
辦理抵押登記的公證機構應及時與其他公證機構交換抵押登記信息,信息的交換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制定。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抵押物登記證》抵押登記證]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