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共同體是指農村信用社與產業經營戶、政府、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利益相關者形成互動,產業經營戶之間形成“責權對等、相互信任、利益共享、 風險共擔”的聯保體,政府、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對產業經營戶進行扶持、指導、協調、服務,農村信用社對產業經營戶提供信貸支持的信用體系。
信用共同體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對信用共同體中的產業經營戶發放的,并由產業經營戶聯保體承擔連帶責任的貸款。
業務特點:
用信方式:產業經營戶在確定的授信額度和期限內,按照“余額控制、循環使用、隨用隨貸、到期清償”原則用信。
貸款用途:主要用于產業經營戶流動資金,也可用于設備購置及技術改造。
貸款期限:根據產業經營戶的生產經營周期確定,最長不超過授信期限。一般來說,貸款期限(含展期)不超過3年。
結息方式:實行按月或按季結息。
貸款利率:貸款利率可較同檔次其它貸款利率適當下浮。授信期間可根據產業經營戶的還本付息情況對貸款利率動態調整。
組建信用共同體條件:
農戶:
1、居住在農村信用社服務區域內;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未涉及經濟糾紛,信譽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4、從事的產業具有一定規模且前景良好;
5、有穩定收入來源,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6、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個人結算賬戶;
7、自愿成為農村信用社的社員(股東)。
商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注冊,以自購商鋪為固定經營場所,或雖無自有商鋪但與有關業主形成了穩固的長期租賃關系的商戶;
2、資信良好,無不良記錄,未涉及經濟糾紛;
3、從事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有合法可靠的經濟來源,具有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5、在農村信用社開立了基本賬戶(或個人結算賬戶),自愿接受農村信用社監督,能夠如實向農村信用社提供有關經營活動情況;
6、持有合法有效貸款卡;
7、自愿成為農村信用社的社員(股東)。
企業: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企業之間相互了解信任、規模實力相當;
3、企業具有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和規范的財務核算基礎;
4、產權明晰,已開業并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經濟效益良好,資產負債率低于60%,償債能力較強;
5、企業及股東、高層管理人員近3年內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6、重合同、講誠信、有良好的商譽,無不良信用記錄;
7、原則上在所轄農村信用社開立了基本結算賬戶;
8、持有合法有效貸款卡;
9、從事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特殊行業的應有特殊行業許可證。
業務辦理流程:
客戶申請→客戶自愿組建信用共同體→農村信用社對信用共同體產業經營戶評級授信→貸款發放→貸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