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個人所得稅法,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均屬于可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具體而言,納稅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例如,小王夫妻在2020年1月通過銀行貸款購買了一套位于北京的商品房,貸款總額為200萬元,貸款年限為20年,年利率為3.5%,按月等額本息還款。那么,小王夫妻每月需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總額為12,962.23元(計算公式:每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期數/((1+月利率)^還款期數1)),其中利息部分約為4,421.77元。按照政策規定,小王夫妻可以享受每月1000元的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扣除后每月實際負擔的貸款利息為3,421.77元。若小王夫妻選擇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則每月需承擔的貸款利息為4,421.77元,兩者相差1,000元。若以全年計算,小王夫妻每年因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可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2,000元,從而降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小王夫妻選擇租賃住房居住,根據規定,其可以在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中選擇適用每月1500元或1100元的扣除標準。假設小王夫妻選擇每月1500元的扣除標準,那么在扣除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后,小王夫妻每月實際負擔的租金費用為3,500元,比未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時每月需支付的租金4,000元節省了500元。若以全年計算,小王夫妻每年因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可減少應納稅所得額18,000元,從而降低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不能同時享受。也就是說,如果小王夫妻選擇了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那么就不能再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反之亦然。小王夫妻需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扣除方式。
專項附加扣除政策還規定,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資料備查。這些資料不僅有助于納稅人準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也有助于稅務機關對專項附加扣除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和監管,確保政策實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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