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動產抵押權設立的時間為》同一動產設立抵押權和質權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動產抵押權何時設立
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fā)生法律效力,即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fā)生法律效力。物權法規(guī)定,設立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因此對于動產抵押權,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此外不動產抵押權,自進行登記時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 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什么時成立
法律分析: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抵押權什么時候設立
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fā)生法律效力,即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fā)生法律效力。設立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因此對于動產抵押權,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此外不動產抵押權,自進行登記時設立。
所謂不得對抗 善意第三人,包括兩方面含義:
一方面,合同簽訂后,如果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讓,對于善意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抵押權人無權追償,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
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簽訂后,如果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么,實現抵押權后,后位抵押權人可以優(yōu)先于前位未進行抵押登記的抵押人受償。而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財產登記后,不論抵押財產轉移到誰手中,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都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動產抵押的辦理與不動產抵押的辦理程序并沒有什么區(qū)別,都是需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動產的價值進行認定,而后由銀行或者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下還需要簽訂協議來進行明確,避免造成矛盾和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一條依據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fā)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動產抵押權設立的時間為》同一動產設立抵押權和質權]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