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安全風險抵押金啥意思》安全風險抵押金最新規定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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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明確指出:“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是指企業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存儲,用于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的專項資金。 為強化企業 安全生產意識和責任,保證事故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財政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7月聯合制定下發了《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并從當年8月開始施行。 暫行辦法規定,省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將結合企業產量、銷售收入等綜合因素,確定風險抵押金具體存儲金額:小型企業不低于30萬元;中型企業不低于100萬元;大型企業不低于150萬元;特大型企業不低于200萬元。
最高存儲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暫行辦法提出,企業發生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原則上應由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經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由代理銀行具體辦理手續。
暫行辦法強調,企業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逃逸,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省、市、縣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根據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縣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按 屬地原則共同負責;企業當年未發生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增加存儲。
當年發生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重新核定企業應存儲的數額,并及時告知企業。
企業在通知送達后1個月內要將風險抵押金補齊;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轉入其他行業的,在企業提出申請,并經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 風險抵押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安監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若挪用風險抵押金,依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安全風險抵押金啥意思》安全風險抵押金最新規定]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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