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廣州房產抵押私人》廣州房產抵押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房產證抵押給私人有效嗎
一、房產證抵押給私人有效嗎
1、房產證抵押給私人有效。私人之間抵押房產證借款,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房產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是擔保的一種形式,只要符合規定,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民事主體都可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房屋抵押有哪些特征
1、房屋抵押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原債權債務關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條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況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謹慎保養所抵押房屋;
3、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不依靠債務人的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
4、抵押物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如果抵押房屋是國有房屋,則抵押人必須對該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
5、房屋抵押權的設定,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并應明確規定擔保的范圍;
6、房屋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后,并不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
7、房屋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給第三人時,房屋抵押權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權,房屋受讓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擔。
私人房屋怎樣抵押
抵押房產需帶著借貸雙方身份證,個人借款抵押合同和房產證到房管局申請抵押。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
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并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
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廣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保障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州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房地產 指依法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和依法有償取得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 指依法定程序,經有償出讓、轉讓取得的城鎮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利。
抵押人 指以其房地產作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擔保的企業法人、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抵押權人 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的法人、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抵押物 指經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約定作為履行債務擔保的、用于抵押的房地產。
抵押 指抵押人以其房地產擔保履行債務的法律行為。
債務人 指抵押關系中負有償還債務義務的企業法人、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債務人可以是抵押人,亦可以是第三人。第三條 凡以在廣州市市區范圍內的房地產進行抵押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以房地產抵押貸款的,境內貸款方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第四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廣州市房地產抵押登記、權證核發、核銷、查詢等行政管理工作,由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下稱“市房地局”)負責。第二章 抵押的設定第六條 下列實物或權益可以設定抵押:
(一)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依法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及其座落地的土地使用權;
(三)依法生效的預售(購)房屋合同。第七條 下列實物或權益不得設定抵押:
(一)所有權有爭議的房屋或有爭議的土地使用權;
(二)用于教育、醫療等公共福利性質的房地產;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等施以司法保全措施的房地產;
(四)抵押人已書面承諾不作抵押或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產。第八條 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
(一)不得違背有關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的規定及該土地使用權原出讓、轉讓合同的規定;
(二)應連同地上房屋及其他附著物同時抵押;
(三)若地上尚未建有房屋或其他附著物,抵押合同簽訂后,地上新增的房屋或其他附著物,均為抵押物的一部分。第九條 以土地使用權連同為實現該土地的使用功能而簽訂的合同的權益設定抵押的,須憑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上述所簽訂的合同協商抵押。第十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的,應連同該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同一房屋的部分設定抵押的,應將其相應所占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第十一條 以預售(購)房屋合同設定抵押的,必須符合本市預售(購)房屋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額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事先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企業以其房地產設定抵押時,須經企業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書面批準,所設定的抵押期不應超過企業的營業期限。第十四條 以國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和對擬抵押房地產估價結果的書面確認。第十五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或個人以其房地產向港澳臺地區或境外進行抵押貸款的,根據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后,還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廣州分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以其房地產向港澳臺地區或境外進行抵押貸款的,根據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后,還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廣州分局備案。第十六條 抵押人以其已出租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時,應將租賃情況如實告知接受抵押的當事人,并書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簽訂后,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十七條 以房地產價值中未設置抵押的部分設定抵押時,抵押人應事先將已作抵押的狀況告知擬接受抵押的當事人。以房地產價值中已設置抵押的部分再作抵押的,須事先征得原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第三章 抵押合同的訂立和登記第十八條 抵押必須訂立書面合同。抵押合同不得在沒有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或沒有在我國設立商務代表機構的國家或地區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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