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抵押物滅失還可以要求償還債務嗎》抵押物被拍賣了但是不夠償還債務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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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 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滅失;
二、因抵押物滅失而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這時抵押權人仍可就該賠償金而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分析:抵押物滅失會引起兩種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一,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滅失;其二,因抵押物滅失而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這時抵押權人仍可就該賠償金而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抵押物滅失還可以要求償還債務嗎》抵押物被拍賣了但是不夠償還債務]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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