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與安全責任險》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實施細則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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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高危行業到專項領域,逐步細化落實的安責險市場應用-工保網
早在2017年11月26日,陜西省人民政府就發布《中共陜西省委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出在高危行業領域取消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強制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2019年12月12日,陜西省應急管理廳正式發布《陜西省高危行業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實施方案》,明確提出對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企業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積極推進全省高危行業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
《陜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方案》的印發,首次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障制度從“高危行業領域”進一步細化落實到“建筑施工專項領域”,對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建筑施工領域的應用實施有著重要意義。文件提出的多項意見要點,一方面有利于推動安責險市場的快速、健康有序發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快建立健全建筑施工領域的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制度,為建筑施工企業與相關從業人員形成有效風險保障。
1、從高危行業到專項領域,細化安責險實施應用的重要性
眾所周知,工程建設活動具有投資較多、周期較長、風險較高的行業特點。尤其在目前建筑市場環境與各類市場活動主體有待進一步規范管理的背景下,如低價中標、違法分包轉包、帶資墊資、隨意變更工程設計、設置不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現象,對建筑施工安全造成嚴重的風險威脅。建筑施工安全保障,已成為建筑行業有序、快速發展的重要課題之一。
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制度,是上世紀90年代,國家在建筑施工領域建立的一項重要安全生產保障制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即是目前國家在安全生產保險保障領域大力推動的安全生產險種。相較其他安全生產險種,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無論在保險保障范圍還是保險保障功能方面,都更加全面完善,有著顯著的保險保障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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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目標范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障目標可以覆蓋建筑施工全體從業人員,包括施工企業或項目部形成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施工現場所有勞務工人及因工作關系進入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參觀、指導等行為的所有人員;保險賠償包括相應人員的傷亡賠償、財產損失賠償、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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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窄除外責任。保險責任實行“無過錯”原則,剔除一般商業險種規定的“投保企業的重大過失責任”和“違反安全法規的行為”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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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保險服務。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區別與其他安全生產險種,除基礎性的保險理賠服務,還拓展出有效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通過依靠自身或第三方專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覆蓋項目建設全生命周期的保前、保后風險管理服務。
在建設工程領域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一方面能夠為建筑施工人員形成有效的保險保障作用,避免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對于相應人員、家庭造成巨大打擊;另一方面有效的事故預防服務,能夠將各類安全生產風險扼殺在萌芽階段,最大限度防范和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從根源上著力解決建筑施工領域的安全生產問題。
但需要注意的是,從目前的國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際推進情況來看,各省政策文件的主要著力點主要停留在“各類高危行業領域”,并未細化落實到“建筑施工專項領域”。這就導致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全國建筑市場的投保應用與險種發展存在一定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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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應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作為全新的安全生產險種,在險種功能、服務方面有著天然優勢,但在市場推廣與應用方面,則不可避免的受到市場發展時間、市場認知度不足等客觀因素的影響。尤其,同類型的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與雇主責任保險,由于險種發展時間較早,占據目前安全生產保險市場主要市場份額,許多建設單位甚至將兩大險種作為施工企業承攬項目的強制條件。在這種市場競爭環境下,安全生產責任保的投保應用陷入緩慢發展,迫切需要政策力量更進一步的專項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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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種發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險種亮點之一即在于有效的事故預防服務,但一方面受限于市場發展時間較短,行業內較為缺乏相應的專業人才、技術、管理實力,無法有效開展風控服務;另一方面,無論投保企業還是承保機構,對于開展事故預防服務都缺乏一定的主動性與規范性,既不利于險種優勢的發揮,也不利于險種自身的發展。
綜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建筑施工領域的應用與發展,迫切需要各地政府出臺專項政策加以推動。此次《實施方案》的發布,是繼2020年4月17日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意見》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建筑施工領域內的又一重大進展,對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專項領域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2、《實施方案》意見要點
《實施方案》提出多項意見要點,包括不限于保險性質、保障目標、保障范圍、重復投保等,有效推動著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建筑施工領域的實施應用。
保險性質
《實施方案》提出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含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費率。從這里來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一種帶有公益性質的商業安全生產險種。同時依據《實施方案》要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組織實施具有強制性投保特點。
保障目標
《實施方案》提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包含投保單位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等。在概念釋義中,《實施方案》指出意外傷害部分包括施工企業或項目部形成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施工現場所有務工人員及因工作關系進入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參觀、指導等行為的所有人員。即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障目標應覆蓋建筑施工行業全體從業人員。
保障范圍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賠償責任包含相應人員的傷亡賠償、財產損失賠償、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全部費用。
同時,《實施方案》還明確提出,建筑施工安全責險發生的經濟賠償,不影響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即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并不構成重復保險情形,相應傷亡人員在獲得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賠償外,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的保險賠償。
重復投保
此次陜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項目投保涉及已開工項目的險種更換與銜接問題,即已投保其他安全生產險種的項目工程,如何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這里即涉及已開工項目投保同類其他安全生產險種的重復保險問題。
《實施方案》中并未對此作出具體意見指導,但參考上海市2019年2月25日七部門聯合制定發布的《上海市全面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工作的實施意見》與2020年4月17日發布的《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意見》,已投?!巴瑢傩载熑伪kU”或“安全生產相關的其他險種”的,應按照《實施意見》增加或將其調整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同屬性責任保險,即是指雇主責任保險;安全生產相關的其他險種,即是指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即已投保雇主責任保險的應調整為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已投保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應增加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除保險性質、保障目標、保障范圍、重復投保,《實施方案》還對承保機構的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服務提出要求。如要求承保機構每年至少為投保單位開展1次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或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服務;提出承保機構可“自建”或“委托相關社會化服務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技術服務。但整體上來看,事故預防服務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核心保障功能之一,此次《實施方案》并未對其業務開展、業務監管作出進一步具體指導。
目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已在國內多個省市地區推廣應用,但政策推進的著力點主要停留在“各類高危行業領域”,并未細化落實到“建筑施工專項領域”。陜西省《實施方案》的出臺,對于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建筑施工專項領域的應用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法律分析: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可以作為事故發生時產生的搶險、救災費用以及事故善后時直接發生的費用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一、定義: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以后對死亡、傷殘者履行賠償責任的保險,對維護社會安定和諧具有重要作用。
對于高危行業分布廣泛,傷亡事故時有發生的地區,發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用責任保險等經濟手段加強和改善安全生產管理,是強化安全事故風險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強安全生產意識,防范事故發生,促進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有利于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減輕各級政府在事故發生后的救助負擔;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促進經濟健康運行,保持社會穩定。
二、主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因下列情形導致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以下簡稱為“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產事故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履行其工作職責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產事故傷害;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傷害;
(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安全生產事故的其他情形。
三、附加第三者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合法聘用的工作人員在被保險人的工作場所內,受雇從事保險單明細表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過程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和主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處理費用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因主險條款第四條所列情形導致的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及事故善后處理措施而支出的下列費用,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和主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一)現場施救費用;
(二)參與事故處理人員的加班費、住宿費、交通費、餐費以及生活補助費。
四、附加醫療費用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因主險條款第四條所列情形導致的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和主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與安全責任險》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實施細則]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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