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有抵押能不能執行其他財產》有抵押財產還可以執行其他財產么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當被執行人抵押物足夠大于銀行債務時,法院是否可以執行其它財物?法律依據是哪一條
法律并沒有規定法院必須首先執行抵押物。
《民事訴訟法》對執行被執行人的收入和財產作了如下規定:
第二百五十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抵押的房產可以強制執行嗎?
抵押房屋可以被強制執行。已經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即便是被執行人只有一處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被抵押的財產能否申請強制執行
被抵押的財產能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抵押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的義務,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采取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等措施來執行被抵押的財產,但是不影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有抵押能不能執行其他財產》有抵押財產還可以執行其他財產么]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