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動產抵押意味著什么》動產抵押利率是多少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動產抵押是不是要破產了
不是。動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動產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抵押形式。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占有抵押動產,并就其出賣價金優先于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企業以動產抵押的形式籌措資金在現實中是比較常見的,并不一定意味著企業運營方面出現問題。
一、動產抵押權設立的條件:
1、抵押雙方的主體適格。也就是指雙方都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2、抵押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
3、抵押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抵押合同標的應具有確定性、可能性。
二、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所需要的資料: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有關動產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3、有關動產抵押物存放狀況資料;
4、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抵押是什么意思
您的瀏覽器不支持HTML5視頻1、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其主要種類有不動產抵押、動產抵押、權利抵押、財團抵押、共同抵押、最高額抵押等。
3、抵押特征: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擔保法》第38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抵押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拓展資料:
抵押種類:
1、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在中國僅限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房屋等)等;
2、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動產是指可以移動并且移動后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在中國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動產);
3、權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依據現行的中國法律,權利僅可用于質押;
4、財團抵押: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為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動產抵押登記這句話的含義
簡單來說,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是一種對抗效力。
因為動產的抵押權設立是以交付(而非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未辦理抵押登記并不影響抵押權的成立,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權(如留置權、質權或其他抵押權)時,那么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第三人的權利。而辦理了抵押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則取得了這種對抗效力。
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是基于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產生的,因為動產抵押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一旦辦理了抵押登記,公示方式就為登記,在物權法原理上,登記的公信力要大于交付的公信力,因此,動產抵押登記的對抗效力隨之產生。
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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