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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生效案例》房產抵押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來源: 融房貸2023-02-12 05:30:01
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抵押合同生效案例》房產抵押買賣合同糾紛案例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有時間限制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抵押權行使期間的權威解讀與案例

一、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條文
*《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br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后未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其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 />
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著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5月第1版,第395頁至第401頁) 對上述條文解讀如下: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對擔保物權影響的規定。
【條文概覽】
由于擔保物權從屬于主債權,因此,在主債權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成為自然債務后,抵押權也無法通過人民法院予以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抵押權自身適用訴訟時效。至于在抵押權因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而不再受人民法院保護的情形下,抵押人能否請求抵押權人協助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的問題,可繼續適用《民商事審判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由于我國現行法對申請執行的期間進行了時效化改造,因此,在主僨權訴訟時效期間內,如果抵押權人僅起訴債務人且獲得勝訴判決,但未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申請強制執行,則其再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
【爭議觀點】
根據《民法典》第419條的規定,在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的情形下,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已是基本共識。但是,如果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并已獲勝訴判決,但未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此后再向抵押人主張抵押權,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對此,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抵押權人已經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自然不再存在主債權因已過訴訟時效而不受人民法院保護的問題,因此,抵押權人也就可隨時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了債務人并獲得勝訴判決,但由于其未在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申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應認為主債權因申請執
行時效已經屆滿而成為自然債務,擔保債務也成為自然債務,抵押權人無法再通過人民法院保護其抵押權。
......
【理解與適用】
一、擔保物權是否存在獨立的保護期間
關于擔保物權是否存在獨立的保護期間的問題,《擔保法》未明確規定,但《擔保法解釋》第12條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笨梢?,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后,擔保物權人仍可在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這也就意味著擔保物權還存在獨立的保護期間。
《物權法》沒有采取這一思路,其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庇捎谠摋l采用的是司法解釋的表述方式,即“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表述方式,因此對這一條的規范目的,實踐中存在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條旨在確立抵押權也應適用訴訟時效,且抵押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根據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進行計算;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該條并非要確立抵押權也應適用訴訟時效,而是強調抵押權的從屬性,即在主債權因訴訟時效期間滿而無法獲得人民法院保護時,抵押權也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顯然,后一種意見是正確的,因為擔保物權屬于物權的一種,而物權本身原則上并不因訴訟時效的經過而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但如果被擔保的債權因訴訟時效經過而成為自然債務,則擔保物權自然也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睹穹ǖ洹返?19條繼受了《物權法》第202條的規定,自然也應作相同的理解。
問題是,如果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并已獲勝訴判決,但未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此后再向抵押人主張抵押權,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對此,我們的意見是,盡管抵押權人在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了訴訟,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的司法解釋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間進行了時效化的改造,因此,抵押權人在獲得勝訴判決后,還應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申請人民法院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如果抵押權人未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申請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即使該債權已經人民法院確認,也將因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經過而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既然主債權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
從屬于主債權的擔保物權自然也就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護。
......
【實務問題】
......
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未起訴抵押人,判決后債權人申請執行未果,現債權人另行起訴抵押人,請求對抵押物優先受償,人民法院應否支持?這是實務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睹穹ǖ洹返?19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睋?,我們認為,即使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未起訴抵押人,判決后債權人申請執行未果的情況下才起訴抵押人,只要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沒有經過,債權人的請求都應當得到支持。審判實踐中,能否支持抵押人的唯一標準是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是否經過。只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沒有經過,都應當支持債權人的請求。當然,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判決生效執行未果后,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重新起算。

三、 最高法院最新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10號,趙繼勝訴本溪實華新世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權糾紛案(裁判時間: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2日,債權人趙繼勝與借款人實華房地產公司簽訂《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1日。同日,本溪實華新世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華物業公司)作為抵押人與趙繼勝簽訂《本溪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由實華物業公司用其所有的房屋為前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2016年10月18日,趙繼勝對借款人實華房地產公司就主債權向一審法院提起償還欠款訴訟,但未同案對抵押人提起行使抵押權訴訟。2017年1月17日,該院就主債權作出(2016)遼05民初3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實華房地產公司向趙繼勝償還欠款及利息,后各方均未上訴。2017年6月6日,趙繼勝向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該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并于2018年7月9日以(2017)遼0502民特55號民事裁定駁回趙繼勝申請。2018年7月24日,趙繼勝對實華物業公司提起本案行使抵押權訴訟。

【裁判理由與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權已有效設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因一審法院在2017年1月17日以(2016)遼05民初30號民事判決對實華房地產公司所應給付的款項進行最終確認,趙繼勝在此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趙繼勝于2018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的訴訟,并未超過行使擔保物權的期限。一審法院判決:趙繼勝對實華物業公司的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權,有權就該抵押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審法院認為: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北景岗w繼勝先就主債權向一審法院起訴,該院經實體審理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判決,案涉主債權訴訟時效因實體判決的作出及生效已終結。作為從合同的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限為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2日,依據民法通則,本案訴訟時效期間為2015年9月13日起的二年期限,趙繼勝于2018年7月24日提起本案訴訟,已超過二年訴訟時效。二審法院判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趙繼勝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物權法與擔保法解釋關于抵押權行使期間的規定不一致。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及立法法關于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本案應當適用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可依法行使擔保物權。在擔保物權人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的情況下,雖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擔保物權人應當在多長期限內提起普通訴訟程序,但因上述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具有法定程序的接續性,只要擔保物權人后續并未明顯不合理地遲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其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時間,就應當認定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而不能簡單的以后續提起擔保物權訴訟的時間作為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本案中,無論抵押權人趙繼勝是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抵押權特別程序抑或是后續提起抵押權訴訟普通程序,均屬于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行使抵押權行為,如前所述,應以趙繼勝向一審法院提起申請實現抵押權特別程序的2017年6月6日作為其行使抵押權的時間。根據案涉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案涉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初始起算時點應為2015年9月12日;趙繼勝于2016年10月18日向實華房地產公司提起償還欠款訴訟,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因此,本案中趙繼勝行使抵押權的時間,不論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的初始起算時間為準,還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后的起算時間為準,均未超過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期間。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并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否則有違傳統民法理論。抵押權只存在行使期間的問題,只是依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該行使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相同,隨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中止而變化。也就是說,抵押權行使期間只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為參照來計算,并不等于對抵押權也要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趙繼勝在本案中主張的抵押權應予支持,系因其行使抵押權未超過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法定行使期間,而非直接對其抵押權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一審判決雖適用法律錯誤,但判決結果正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公司法的案例怎么分析及法律依據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資設立北陵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萬元現金出資,丙以私有房屋出資,丁以專利權出資,戊以設備出資,各折價100萬元;甲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潤,甲得28%,其他四位股東各得18%,從第六年開始平均分配利潤。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過戶登記到公司名下,但事實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個月,丁提出急需資金,向公司借款100萬元,公司為此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議如下:同意借給丁100萬元,借期六個月,每月利息一萬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條。雖至今丁一直未歸還借款,但每月均付給公司利息一萬元。

  千山公司總經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設銀行借款1,000萬元,借期一年,王五請求北陵公司提供擔保。甲說:“公司章程規定我只有300萬元的擔保決定權,超過了要上股東會才行。”王五說:“你放心,我保證一年到期就歸還銀行,到時候與你公司無關,只是按銀行要求做個手續?!奔椎K于情面,自己決定以公司名義給千山公司的貸款銀行出具了一份擔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難,其13歲的兒子幸存下來。

  北陵公司欲向農業銀行借款200萬元,以設備作為擔保,銀行同意,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將其股份全部轉讓給甲,甲愿意受讓。

  2010年7月,當地發生洪水災害,此時北陵公司的凈資產為120萬元,但尚欠萬水公司債務150萬元一直未還。北陵公司決定向當地的一家慈善機構捐款100萬元,與其簽訂了捐贈合同,但尚未交付。
 1.北陵公司章程規定的關于公司前五年利潤分配的內容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 案】有效。公司法允許有限公司章程對利潤作出不按出資比例的分配方法。

  【解 析】《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梢?,公司法允許有限公司章程對利潤作出不按出資比例的分配方法,故北陵公司章程規定的關于公司前五年利潤分配的內容有效。

  2.丙作為出資的房屋未過戶到公司名下,對公司的設立產生怎樣的后果?在房屋已經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況下,丙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答 案】不影響公司的有效設立。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解 析】第26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梢姡鲑Y不到位并不影響公司的設立,只是股東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萬元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注冊資金?為什么?

  【答 案】不構成。經過股東會決議,簽訂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對公司的債務。

  【解 析】因為丁向公司借款100萬元已經過股東會決議,簽訂了借款合同,形成了丁對公司的債務,不構成抽逃注冊資金。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請求丁歸還借款,其請求權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什么?

  【答 案】未超過。因為丁作為債務人一直在履行債務。

  【解 析】《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本題中,丁雖一直未歸還借款,但每月均付給公司利息一萬元的行為表明其認同借款合同的存在,其主觀上愿意承擔還款義務,即同意履行,故訴訟時效中斷,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請求丁歸還借款,其請求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其向建設銀行出具的擔保函無效?為什么?

  【答 案】無權。因保證合同是甲與銀行之間的合同。

  【解 析】《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第(三)項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第149條第2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公司法》對此種行為只是規定了產生的利益歸于公司,由于此種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相應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并未規定此行為無效,故北陵公司無權請求法院確認其向建設銀行出具的擔保函無效。

  6.戊13歲的兒子能否繼承戊的股東資格而成為公司的股東?為什么?

  【答 案】能夠。因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東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解 析】《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梢?,《公司法》并未對股東資格的繼承人作特殊限制性規定,公司法也并未要求股東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故戊13歲的兒子可以繼承戊的股東資格而成為公司的股東。

  7.如北陵公司不能償還農業銀行的200萬元借款,銀行能否行使抵押權?為什么?

  【答 案】能夠。設備抵押可以不辦理登記。

  【解 析】《物權法》第1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第188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可見,北陵公司以設備作為擔保,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影響抵押權的行使,銀行可以行使抵押權。

  8.乙向甲轉讓股份時,其他股東是否享有優先受讓權?為什么?

  【答 案】不享有。因為不是對外轉讓。

  【解 析】此處應將“股份”改為“股權”?!豆痉ā返?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乙向股東甲轉讓股權不是對外轉讓,不需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也不享有優先受讓權。

  9.北陵公司與當地慈善機構的捐贈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萬水公司可否請求法院撤銷北陵公司的上述行為?為什么?

  【答 案】有效。因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萬水公司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北陵公司的捐贈行為,因其不履行債務而無償轉讓財產,損害了萬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關于債的保全撤銷權的條件。

  【解 析】《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本題中,北陵公司尚欠萬水公司債務無力歸還的情況下決定向慈善機構捐款,損害了萬水公司的利益,符合不履行債務而無償轉讓財產的情況,故萬水公司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北陵公司的捐贈行為。

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糾紛案例分析


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糾紛案例分析

  借款合同由于一些不定因素,經常會出現借款合同糾紛,下面我先以一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糾紛案例給大家帶來相關知識解釋,歡迎閱讀。

  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糾紛案例分析

  案例

  1992年2月26日,深南公司與市工行簽訂了1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市工行借給深南公 司美金180萬元,借款期限自第一筆用款日1992年2月28日至同年 8月28日止。6個月還清 全部貸款本息;深南公司須于同年6月28日歸還美金100萬元,同年8月28日歸還美金80萬元,借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 4.9375%;借款用途,進口ABS塑料;若發生挪用貸款,對貸款挪用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付50%的罰息;借方未按期歸還貸款,貸方有權從借方的其他帳戶中扣收,并對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加收20%的利息。市外經委為此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合同訂立后,工行按約借給深南公司美金180萬元。貸款到期后,深南公 司沒有償還。市工行于1992年7月2日和同年9月21日,扣深南公司帳戶上美金48,436.89萬元,充作深南公司支付的部分利息。同年5月13日,深南公司又向市工行借款人民幣22 0萬元,期限6個月,年利率7.74%,至同年11月12日歸還。市外經委為此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合同訂立后,市工行按約借給深南公司人民幣220萬元。深南公司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能歸還貸款,市工行同意其延期6個月還貸,至1993年5月12日止。期滿后,深南公司 償還人民幣60萬元及1994年三季度的同期貸款銀行利息,尚有人民幣160萬元未償還。市工行為追索貸款,于1994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起訴。訴請判令深南公司和市外經委立即 償還貸款180萬美元及160萬元人民幣,并承擔支付利息和逾期還款的責任。

  深南公司向市工行所借美金180萬元的實際用款人是香港永利寧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利寧公司)。在借款過程中,永利寧公司曾向深南公司出具過委托書,委托深南公司代其向市工行借款美金180萬元。但深南公司未向市工行出示委托書,市工行也未接到利寧公司的任何手續。

  相關知識介紹

  1、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征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作為特殊種類物的金錢,因此,原則上只發生履行遲延,不發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當貸款人將借款即貨幣交給借款人后,貨幣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處分所得的貨幣。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決定的,也是貨幣這種特殊種類物作為其標的物的必然結果。

  (3)、借款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無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2、違約責任

  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3、借款合同的擔保

  所謂借款合同擔保,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借款時,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物或人作為該項借款的擔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為其擔保的保證人必須代為清償債務,或貸款方將貸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物變價優先受償的一種貸款方式。前幾年,由于我國許多銀行借款時,經常發生有借無還的現象。銀行等金融機構越來越多的采用擔保的貸款的方式。在國有銀行改為商業銀行后,貸款一律實行擔保。《商業銀行》第7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借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第36條進一步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必須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能性進行嚴格的審查。”借款合同進行擔??杀WC債權的順利實現,對債務人來說則是督促其自覺及時履行債務。

  借款擔保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擔保是隨著商品經濟發展而產生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1986年我國民法通則就對擔保的原則作出了規定。1995年,在總結我國擔保制度實踐經驗和借鑒國外通行做法的基礎上制定了擔保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擔保方式:

  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連帶責任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二是一般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在借款人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依法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的范圍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抵押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貸款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是指轉讓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作為質押的擔保方式。以下權利可以設定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權利。

  貸款人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后,其風險都是由貸款人承擔。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減少借款的風險,近些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中越來越多的采用擔保的方式。根據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進行全面審查,確定保證人是否真實地提供保證;對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進行認定、核實,查明其產權證明并對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能性進行嚴格審查。只有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擔保。因此,金融機構借款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擔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間借款的,當事人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對擔保問題作出約定。

  4、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自你第一次主張債權被據開始算起,但是最長不能超過借款日起20年~~超過20年當然也可以主張,但是債務人就可以以超過最長保護期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并沒有實際意義。

  (2)、說道舉證的問題 因為這個借款合同是一個普通債權債務關系 所以適用正常的舉證責任制度 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如果你想證明自己不斷地在主張債權 那么只能是由你來舉證 債務人沒有為此舉證的義務;

  在實際操作中最簡單又有效的留證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張債權的時候 如果對方承諾一個還款期限 那么就請對方留個字據 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對方拒絕履行還款義務 則你可以據此采取訴訟方式解決

  (3)、在承諾期限到之日起兩年內,你可以通過再次主張債權來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同樣的,不能超過20年的限制

  (4)、至于借款利率,只要在國家限定的借款利率的上下限之間選擇,法律就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 法律不保護 但是債務人愿意履行 法院不強制干預

  《民法通則》對借款糾紛規定了2年的訴訟時效,但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簡單地從借款日起計算,而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還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5、借貸糾紛的舉證介紹

  民間借貸發生糾紛后,首先應當確認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沒有書面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借款關系發生爭議時,主張存在借款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能夠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按照民間借貸案件進行審理。

  審判實踐中,出借方與借款人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借款合同的很少存在,而借據是民間借款案件最常見的訴訟證據。借據實際上就是借協議。既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又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當然,這里還涉及到對借據的關鍵證據的審查與認定原則問題。只要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即可,有些借據雖然記載內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體和數額是明確的,基本事實能夠證明即可成為訴訟證據。

  如果出借人能夠提供借款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以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那么這就是強有力的證據。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借據或借款合同,原告僅以口頭借貸關系為事實依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蛘哒f說原告提供借據或借款合同,白紙黑字表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但對方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抗辨證據導致案件復雜,導致借款關系難以認定的,法院在審理中就應當注重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問題。例如,當事人之間以口頭形式達成借款協議的,應當綜合當事人陳述及其他相關證據綜合認定。如果有其他相關證據證實原告陳述的,對出借方陳述和相關證據可以認定。但如果借款人否認出借人陳述的,則無法對其主張予以支持。對于這一點,關鍵要慎重審查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效力問題,既要對當事人提供的書證予以充分審查,又不要忽視其他相關證據,確保在證據形成關聯性的基礎上綜合認定。

  另外,“討債”是有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在對方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的最后期限的兩年內你沒有主張權利,那就失去了勝訴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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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抵押合同生效案例》房產抵押買賣合同糾紛案例]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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