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債權和抵押權清償順序是什么》債權和抵押權清償順序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多個抵押權并存時的" />
大家好今天來介紹《債權和抵押權清償順序是什么》債權和抵押權清償順序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多個抵押權并存時的" />
大家好今天來介紹《債權和抵押權清償順序是什么》債權和抵押權清償順序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多個抵押權并存時的">
法律分析: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抵押合同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因登記部門的原因導致抵押物進行了連續登記的,以第一次登記的時間為準確定抵押順序。
(2)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3)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則清償:登記的優先于未登記的受償;都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中華人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債權和抵押權清償順序是什么》債權和抵押權清償順序]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用卡攻略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