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未抵押登記》未辦理抵押登記能否優先受償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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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未辦理抵押登記的風險:租賃關系存在于抵押之前的,抵押權效力無法實現;在房地產抵押權設定之前存在的用益物權不具有對抗抵押權的效力;在同一房地產上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其擔保的債權按抵押權設定的先后順序受償,順序相同的則按債權比例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分析:不動產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成立以及生效,但會影響抵押權的成立。因此如果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并有效的,但抵押權不成立,不能對該不動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建議趕緊去當地的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未抵押登記》未辦理抵押登記能否優先受償]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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