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物權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合同有效但不發生物權效力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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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抵押權未設立并不當然影響抵押合同的生效。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抵押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抵押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是,抵押合同與抵押權是有區別的。物權變動的發生除了抵押合同外,還須符合公示原則的要求。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等不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合同生效后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擔保的,不經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抵押權人(貸款人)也就喪失了優先受償權。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屋,林術所有權等財產作為抵押時,抵押杈自登記時設立。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物權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合同有效但不發生物權效力]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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