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抵押擔保范圍與債權數額不一致》一般抵押的被擔保債權數額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擔保范圍和擔保金額是什么關系?
我國司法實務混淆了擔保金額和擔保范圍的概念,對兩者的關系認識不清,導致擔保法律適用錯誤并產生諸多危害。
本文認為擔保金額和擔保范圍是兩個具有完全不同含義的法律概念。擔保金額確定的是具有優先受償權的債務數量,而擔保范圍控制的則是有優先權的債務內容。兩者之間的適用關系應當是擔保范圍必須受限于事先確定的擔保金額。唯有厘清了上述兩概念,擔保法律制度才能發揮其應有意義。
一、引題:案例一則
A公司以C公司名下廠房土地向B銀行申請貸款,該廠房土地經過評估,作價1000萬,抵押率70%。于是B銀行貸給A公司700萬(被擔保債權的數額,亦是抵押登記金額),并且與C公司約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和訴訟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借款期限為一年。后A公司貸款逾期,經過訴訟,本息加上訴訟等費用合計780萬元。問:(1)B銀行對A公司債權有多少?(2)B銀行的優先受償權有多少?
該案例顯示出的是我國多數商業銀行在下放抵押貸款時最典型的操作模式,其實并不復雜,法律關系甚為清晰,即:B銀行對A公司的債權是780萬,但優先受償權僅有700萬;另外的80萬元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不能從抵押物的變現款項中優先受償。
然而在我國實踐中,銀行卻普遍認為其有權從抵押物的變現款中全部優先受償對借款人的債權。具體到該案例即是B銀行對A公司債權有780萬,優先受償權同樣是780萬。如果說銀行的上述認定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或是對法律未有精通而得出,尚能被我們理解。但令人詫異的是,通常法院也會支持銀行這種訴請。此中緣由為何,著實令人費解。
房屋他項證登記的期限與最高額抵押合同擔保期限不一致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六十一條: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根據《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第九條第三款中提到與抵押登記中的金額有關的分別是: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最高債權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最高債權額已經確定的事實和數額;在建工程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或最高債權額等。
如果登記了錯誤的債權數額,可能導致債權人在實現債權時不能完全足額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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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金額和擔保范圍區別
我國司法實務混淆了擔保金額和擔保范圍的概念,對兩者的關系認識不清,導致擔保法律適用錯誤并產生諸多危害。
本文認為擔保金額和擔保范圍是兩個具有完全不同含義的法律概念。擔保金額確定的是具有優先受償權的債務數量,而擔保范圍控制的則是有優先權的債務內容。兩者之間的適用關系應當是擔保范圍必須受限于事先確定的擔保金額。唯有厘清了上述兩概念,擔保法律制度才能發揮其應有意義。
一、引題:案例一則
A公司以C公司名下廠房土地向B銀行申請貸款,該廠房土地經過評估,作價1000萬,抵押率70%。于是B銀行貸給A公司700萬(被擔保債權的數額,亦是抵押登記金額),并且與C公司約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和訴訟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借款期限為一年。后A公司貸款逾期,經過訴訟,本息加上訴訟等費用合計780萬元。問:(1)B銀行對A公司債權有多少?(2)B銀行的優先受償權有多少?
該案例顯示出的是我國多數商業銀行在下放抵押貸款時最典型的操作模式,其實并不復雜,法律關系甚為清晰,即:B銀行對A公司的債權是780萬,但優先受償權僅有700萬;另外的80萬元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不能從抵押物的變現款項中優先受償。
然而在我國實踐中,銀行卻普遍認為其有權從抵押物的變現款中全部優先受償對借款人的債權。具體到該案例即是B銀行對A公司債權有780萬,優先受償權同樣是780萬。如果說銀行的上述認定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或是對法律未有精通而得出,尚能被我們理解。但令人詫異的是,通常法院也會支持銀行這種訴請。此中緣由為何,著實令人費解。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抵押擔保范圍與債權數額不一致》一般抵押的被擔保債權數額]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