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抵押物保全查詢》抵押物保全措施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抵押財產可否作為訴訟保全擔保物
一般是不行的。你提交訴訟保全申請和擔保物資料后,法官先要去把擔保物查封,去查封時要先查詢一下擔保物的狀態,若發現處于抵押狀態,就會很氣憤的~~~當然,若你的抵押物價值遠大于抵押擔保的債權,也許法官會陰轉晴的,但不敢保證哦~~
規定預抵押房產是否能保全
法律分析:預抵押房產可以保全。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第二條 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由立案、審判機構作出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第三條 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并通知仲裁機構。第四條 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第六條 申請保全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范圍、擔保財產及其價值、擔保責任承擔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保證人、保證方式、保證范圍、保證責任承擔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對財產保全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違反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應當責令申請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其他擔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駁回申請。第七條 保險人以其與申請保全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
擔保書應當載明,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保險人賠償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據材料。第八條 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獨立保函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許。第九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
(四)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六)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第十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
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向已經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范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并采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未查詢到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抵押物保全查詢》抵押物保全措施]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