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動產浮動抵押是什么》動產浮動抵押民法典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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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所謂浮動抵押是指權利人以現有的和將有的全部財產或者部分財產為其債務提供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 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約定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四百一十一條 依據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浮動抵押:
是一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將其現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或者部分財產上設定的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保留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的處分權。浮動抵押的概念來源于英國衡平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發展出來的一種特殊的抵押制度。
動抵押是一種創立于英國衡平法的擔保制度,具有鮮明的英美法特點,普遍應用于公司發行債券的擔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規定在公司法和破產法中,在美國則出現在《統一商法典》中。由于浮動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陸法系一般均作為特殊擔保對待,一般規定于單行法中。
擴展資料:
浮動抵押存在的問題:
1、就浮動抵押的主體而言,因在浮動抵押權實行之前,企業仍可自由處分其財產,如在債權屆期之前企業財產急劇減少、企業經營狀況嚴重惡化,都將影響浮動抵押權之實現,甚至使債權人設立擔保權的目的落空,對債權人甚為不利。
2、就對債權人的保護而言。 英美法在浮動抵押特設了接管命令、財產控制和禁令三項制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接管命令是指,在企業資不抵債或接管更有利于企業生存時,法院可以頒布接管命令指派抵押權人接管企業,接管人必須對公司進行拯救,只有在拯救失敗時才可以用企業財產清償債務。
財產控制權是指,抵押權人可依據約定,限制抵押人對公司財產的處分或者自己介入企業的管理,控制企業財產,第三人如果知道上述限制的,對其有約束力。
總而言之,中國物權法中間對于動產浮動抵押制度的規定還存在很大的問題,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浮動抵押
法律分析:一、定義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權是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二、效力范圍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效力范圍僅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即動產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義。即,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權生效要件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最高額抵押權效力范圍為所擔保的債權在抵押權設立時并沒有確定具體的數額,只是確定了最高額和一定期間。在最高額抵押權沒有確定時,債權額得隨時增減變動,即使債權一度為零,也不因此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其仍對之后發生的債權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最高額抵押具有擔保債權的不特定性的特點。即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未來債權是不特定的,將來的債權是否發生、債權類型是什么、債權額是多少均是不確定的。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不必須都是同一性質的債務。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動產浮動抵押是什么》動產浮動抵押民法典]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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