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最高抵押額的通俗理解》最高額抵押是什么意思舉例說明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什么是最高額抵押
建設銀行日前正式推出以住房為載體的個人住房最高額抵押貸款新產品,即客戶以自有住房向銀行作最高額抵押、在有效期間和貸款額度內循環使用的貸款。
據建行有關負責人介紹,建行此次推出的個人住房最高額抵押貸款,是在傳統的個人住房貸款產品基礎上衍生出來的。該產品根據住房具有實體不可移動和價值相對穩定等特點,對傳統的個人住房貸款進行功能拓展,使其成為一個功能齊全、快捷通暢的個人融資平臺,以滿足客戶多樣化的融資需求,貸款有效期最長為30年。
該產品的特點是“一次抵押、循環使用”,優勢在于手續簡單、支用方便,并充分激活客戶的房產資源,使其變成流動的資產。客戶依法擁有所有權的住房都可以做最高額抵押,在辦理個人住房最高額抵押貸款后,客戶不必再為辦理各種用途的貸款而浪費時間,在貸款額度和有效期間內,客戶可以循環使用貸款,將貸款用于購房、購車、裝修、購買家電家具、旅游、上學等用途,而不必重新辦理抵押登記,省時、省心又省力。
房地產最高額抵押權的概念 最好講的通俗一點 用白話講的明白點
最高額抵押權又稱為限定額抵押權,在日本民法中稱為根抵當,是為擔保未來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不確定的債權而設立的一種抵押權,其擔保的債權為將來發生的不特定債權。在立法例上,許多國家的民法規定了最高額抵押權。 《德國民法典》第1190條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得僅規定土地應負擔保責任的最高額,而除此以外,則保留債權之確定;其最高額應登入土地登記簿冊;債權附有利息者,利息應計入最高額;抵押權雖未在土地登記簿冊中載明為保全抵押權者,亦視為保全抵押權;此項債權得依債權轉讓之一般規定進行轉讓,債權依規定轉讓時,其抵押權并不隨同轉讓。”
最高額抵押權作為一種抵押權,應當具有抵押權的共性。但最高額抵押權畢竟是一種特殊的抵押權,又應當具有不同于普通抵押權的特性。最高額抵押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學者們的看法不一。認為,最高額抵押權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在抵押權的從屬性上具有特殊性
從屬性是普通抵押權的重要性。通說認為,抵押權在發生上、處分上和消滅上具有從屬性。最高額抵押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抵押權,是否具有從屬性,學者間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主張:一是否定說。這種學說又可以稱為獨立性說,這是絕大多數學者所持的態度,認為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在最高額抵押權設立時并不一定現實存在,最高額抵押權可以與債權分離而獨立存在,并不隨主債權的轉讓或消滅而轉讓或消滅。
在抵押權的特定性上具有特殊性
通說認為,抵押權的特定性包括抵押標的物的特定和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特定兩個方面,而后者是抵押權特定性的主要表現。最高額抵押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抵押權,是否具有特定性,理論上爭議亦很大,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肯定說。該說認為,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須特定,不能理解為必在設定抵押權時確定擔保具體的債權額,而是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不能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一切債權。
在抵押權適用范圍上具有特殊性
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物權。因而,抵押權所擔保的對象只能是債權。原則上說,無論何種債權,均可設定抵押權,如不能以金錢計算為標的債權、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金錢債權、以給付代替物為標的的債權、附條件債權、訴訟時效完成后的債權等。
在抵押權實現上具有特殊性
抵押權的實現是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清償其債權。在一般情況下,抵押權的實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須抵押權有效存在;二是須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三是須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四是債務人未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方面的原因。
最高額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區別
最高額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的區別具體有:
1、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數量是不確定的,可能是一個債權,也可能是多個債權;
2、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已經發生的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連續發生的債權;
3、一般抵押權設立時,由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已經發生,因此債權金額是確定的,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未能可能發生的債權,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金額是不確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額以內都可以。
最高額抵押權又稱為限定額抵押權,是指對債權人一定范圍內經常發生的債權預定一個擔保限額,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擔保。
最高額抵押權具有以下特征:
1、為將來發生的、不特定的債權清償而設定的抵押權;
2、預定最高擔保限額,并附有決算期;
3、適用于對一定期限內經常發生的債權的擔保。
最高額抵押權設定,須由當事人訂立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
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僅限于預定的最高限額范圍內經決算確定的擔保債權額。
抵押權實現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拍賣、變賣、折價。在實踐中具體以何種方式實現抵押權,首先由當事人協商決定,這種約定即可在訂立抵押合同時也可在訂立抵押合同后甚至實現抵押權時。若雙方協議不成,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以何種方式實現抵押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最高抵押額的通俗理解》最高額抵押是什么意思舉例說明]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