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抵押與質押的區別考試題》抵押和質押的練習題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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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一、抵押是指債務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擔保的一種行為。質押是指債務人將其動產或權利作為擔保。第二、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以不動產為主,質押的標的物主要是動產和權利。第三、標的物的占有是否轉移。抵押時,對標的物的占有沒有轉移,而質押對標的物的占有轉移到了債權人手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三十一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第四百三十三條 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五條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七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八條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三十九條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最高額質權除適用本節有關規定外,參照適用本編第十七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抵押與質押的區別考試題》抵押和質押的練習題]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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