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票據不能抵押怎么辦》票據不能抵押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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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的,貸款人可以要求第三方提供一定的財產來擔保其債權。如果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其債務的,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票據喪失,指在票據期限屆滿后,由于某些原因(如自然災害等),致使票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其發生的原因包括票據承兌人、承兌匯票持有人的過錯、被背書人的過錯、前手的過錯、付款人的過錯、其他票據人的過錯等,都可能造成票據喪失。
匯票喪失分為有無背書不具有票據效力和無有無背書有效三種情形,無背書不具有票據效力是指匯票沒有記載出票人名稱,但出票人與被背書人在票據權利和義務上均處于同一法律關系中,有無背書可能喪失匯票與失去匯票存在著直接聯系,無背書可能喪失支票與喪失本票具有實質上的聯系,只有經過記載失當事項后才可以失去該張票據。無背書可能消失或不能付款是指未載明付款日期和付款條件的匯票發生被拒絕支付或者喪失付款請求權的情況。
直接請求票據喪失,當發生這種情況時,如果債務人不能給付,有權直接請求其后手進行付款。后手付款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前手付款人可以要求其后手對其追索。債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后手不履行義務的后手,有權向持票人要求付款。
向票據上的其他權利人請求支付票據上的其他權利人,就是除出票人以外的人,這又分請求權人和請求權請求權,其區別在于請求權人請求支付,請求權人先拒絕付款,之后請求得到清償;或者不愿意支付,但是又需要對方接受付款,則可以向承兌人行使請求權。雖然在票據喪失時,承兌人和被背書人都沒有責任,但是在不能向付款人或者被背書人請求支付時,仍然有補救的機會。補救的條件可以是票據金額上的賠償(除喪失中所記載的外)和損失數額中較大數字(如確定金額為1000萬元)。
如果請求權人和被背書人都是不付之訴訴訟上的當事人,只能向向自己索賠的匯票上其他權利人請求支付,但是這種請求權具有一定的限制。這也是票據法規定票據被轉讓后還可以轉讓給第三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時,權利人仍然主張支付票據金額所應負的責任。向這兩個其他權利人提出這些賠償要求時需要說明被失票據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時效內。
恢復票據狀態,返還已經取得的票據恢復票據狀態的方法,既可以恢復出票人的原票據權利,又可以恢復票據狀態下所得到的票據。這與前兩種情形的規定不同,后者可以要求恢復票據狀態,而前者則沒有要求。在恢復票據狀態時,票據債務人可以根據票據上記載的日期或內容在票據上作出簽章后向出票人支付款項。因此,只有在票據被背書無效時方可恢復該票據的狀態。恢復票據狀態的費用也較高。一般情況下,如果票據沒有記載日期或內容但被背書成立時票據狀態就已經恢復,則恢復票據狀態需支付大量金錢。
法律分析:銀行承兌匯票可以用于質押貸款,但是質權的設立存在兩種生效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票據不能抵押怎么辦》票據不能抵押]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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